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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主體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及管制編號申請疑義

會議日期 96 年 07 月 30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事業主體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及管制編號申請疑義

一、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係以事業為申請主體,故不同事業(如工廠)視為不同申請主體,應分別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申請。

二、有關建議事業管制編號應以地點設施為主體編列,依此原則如事業有租用廠房設施情形,同一地點可能先後會有不同事業設廠,其相互間未必有經營權轉移之情事,倘以同一管制編號列管,易造成事業相互推諉致責任不易釐清。故有關事業管制編號之給定方式仍以一廠一管編並以事業為主體之原則辦理,當事業主體改變時需申請新管制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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