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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水」或「原料」洩漏涉及違反法規之適用乙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6 年 08 月 24 日

內文

全文內容:「廢水」或「原料」洩漏涉及違反法規之適用乙案

一、○公司為廢棄物再利用機構,貯存桶內液體發生洩漏,若為液體廢棄物,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處分;若為原料,如有該法第 27 條於指定清除地區污染地面之行為,仍可依法處分。

二、另有關疏漏致污染水體部分,不論疏漏物為原料或液體廢棄物,均可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28 條處分。

三、此外,如涉及於水源管制區內棄置酸鹼廢液行為,主管機關得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處分;另如涉及地面水體污染事件,主管機關得依該法第 71 條規定處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廢水」或「原料」洩漏涉及違反法規之適用乙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4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