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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預覽 ↗
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農藥或化學肥料,致有污染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之虞。
二、在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垃圾、水肥、污泥、酸鹼廢液、建築廢…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30 條預覽 ↗
事業應以明顯記號及顏色標示回收管線並指示流向。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30 條預覽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受託處理廢(污)水(以下簡稱受託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受託處理同業別或同類型之廢(污)水為限。但經核發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每…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30 條預覽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試驗期間有取消試驗必要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取消試驗原因、取消試驗日期及移除試驗設施及管線之期限;該期限為向直轄市、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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