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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水污染防治法予以處罰。因此,原處分以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為本件裁罰之依據,並無不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4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伊因民眾檢舉,於100年4月25日派員至原告進行河川疏濬工程處進行檢測,其採樣結果上、下游水質變化高達5.5倍,與91年7月5日公告事項第1項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一)本件系爭原處分,係被告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係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所稱之行政處分。(二)水污染防治法第30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天然溫泉泥係天然產物,未經人工加工,難謂係屬水污染防治法所稱之污染物。查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4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在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飼養家禽、家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再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審被告發現再審原告設置之油脂截留槽,失去處理功能,致菜渣污水排入溪溝,污染基隆河百齡橋段水體,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乃拍照採證,並當場掣發100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查,得子口溪經宜蘭縣政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9條、第30條公告劃定為宜蘭縣水污染管制區,而宜蘭縣礁溪鄉○○○路00巷0○0號旁水利溝渠為得子口溪之主支流集水區範圍內,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1項第4款之規定,可見原告雖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惟仍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自不得單因其所提許可證許可原告之申請使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04號行政裁定預覽 ↗
㈢上訴人飼養牲畜之規模,非屬水污染防治法公告管制之畜牧業,有無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之適用,即非無疑義,原判決逕行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規定認定上訴人不得飼養牲畜,適用法規錯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據此認定原告有違反水汙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規定,第1次裁處7萬元罰鍰,並限期104年3月16日前改善;然被告於104年3月17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按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規定,於水污染管制區內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自不得飼養家禽、家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反宜蘭縣政府於100年10月25日以府環水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之於蘭陽溪葫蘆堵橋上游之河川及野溪範圍內堆置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肥料之違規,並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8號行政判決預覽 ↗
○○路0段00號前執行稽查採樣及水質檢測時,發現系爭工程上游水體pH值為6.0,系爭工程所排放溫泉水體pH值為1.1,系爭工程下游水體pH值為1.5,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0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環保署訴願決定略以:「...倘原處分機關欲以訴願人排放廢(污)水後造成河川魚類死亡,有構成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規定之水污染行為,自應由原處分機關負舉證證明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停字第001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段○道岔結構段工程」,發現上述工程於開挖時,於「淡水河系水污染管制區」內,以挖土機濬挖河中之底泥,未做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即以船隻將底泥逕行棄置於淡水河水體,污泥傾倒數龐大,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03號行政裁定預覽 ↗
㈢上訴人飼養牲畜之規模,非屬水污染防治法公告管制之畜牧業,有無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之適用,即非無疑義,原判決逕行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規定認定上訴人不得飼養牲畜,適用法規錯誤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14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5、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足使水污染之行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查,蘭陽溪之主支流集水區經宜蘭縣政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9條、第30條公告劃定為宜蘭縣水污染管制區,有宜蘭縣政府91年6月26日府環二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可稽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5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倘若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52條規定裁罰,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罰鍰額度=處分點數×處分基數。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564號行政裁定預覽 ↗
被上訴人發現上訴人設置之油脂截留槽,失去處理功能,致菜渣污水排入溪溝,污染基隆河百齡橋段水體,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乃拍照採證,並當場掣發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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