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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水污染防治許可變更流程釋疑

會議日期 96 年 09 月 07 日

內文

全文內容:水污染防治許可變更流程釋疑

一、有關既設事業且已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取得許可證(文件)者,辦理許可變更登記事項,請依本署 95 年 12 月 6 日環署水字第 0950096287A 號函(諒達)規定,逕依營運階段申請許可證(文件)之變更,免再依設立階段提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二、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19 條規定,事業辦理變更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應於變更前,送核發機關審查,經核准後,始得變更。本案事業為營運階段之既設事業,應於變更前提出排放許可證(文件)變更事項經審核同意後,事業始依同意事項進行水污染防治設施之建造或裝置之變更,並於完工後檢據相關資料,逕送貴局辦理排放許可證(文件)變更。

三、對於事業提出排放許可證(文件)之變更,貴局可依辦理排放許可證(文件)變更之事項多寡,逕依權責同意其一併辦理或分階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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