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業區內列管事業廢水納管之前處理設施疑義
內文
全文內容:工業區內事業達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定義列管規模者,廢(污)水納入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處理,其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仍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法18 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4 條第 1項規定,違反者依同法第 46 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全文內容:工業區內事業達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定義列管規模者,廢(污)水納入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處理,其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仍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法18 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4 條第 1項規定,違反者依同法第 46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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