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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嚴重污染案件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二點及第三點附表疑義

會議日期 96 年 10 月 12 日

內文

全文內容:「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嚴重污染案件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二點及第三點附表疑義基準第二點業已明訂「事業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繞流或未經許可之放流口排放廢(污)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之違法情形,謂之「嚴重污染案件」範疇。故第三點附表第六項及第七項,仍須符合第二點規定要件,亦即「繞流或未經許可之放流口排放廢(污)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前提,而後依違法情形及裁量參考因素,參照個別違法案件對應之裁處罰鍰下限,裁處適當行政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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