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水污染防治法許可文件負責人基本資料變更執行疑義
內文
全文內容:社區專用下水道系統(簡稱社區下水道系統)負責人為義務性質,且受每年社區住戶互選而異動,與其他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事業負責人係屬登記制且多為長久性不同。若社區下水道系統負責人基本資料,每年應辦理變更,不僅對水污染管制無實益,且徒增社區民眾不便。因此,現行規定排除社區下水道系統負責人等基本資料為核准登記事項。前述管理,因應各該主體特性訂定規範,尚屬合宜。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全文內容:社區專用下水道系統(簡稱社區下水道系統)負責人為義務性質,且受每年社區住戶互選而異動,與其他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事業負責人係屬登記制且多為長久性不同。若社區下水道系統負責人基本資料,每年應辦理變更,不僅對水污染管制無實益,且徒增社區民眾不便。因此,現行規定排除社區下水道系統負責人等基本資料為核准登記事項。前述管理,因應各該主體特性訂定規範,尚屬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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