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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水污染排放許可換發之緊急應變登載內容事項

會議日期 96 年 10 月 19 日

內文

全文內容:水污染排放許可換發之緊急應變登載內容事項

一、本署 96 年 9 月 19 日環署水字第 0960071214 號函示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足供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暫存廢(污)水 2 日以上之貯存設施或槽體乙節,係針對天災、意外事件或廢水處理設施故障等單一水污染事件發生時,致緊急排放之高濃度廢(污)水應予暫存。而暫存水量預估,建議可依各工業區區廢(污)水特性及總納管處理水量,按一定比例(如總處理水量之 5%至 10 %)進行估算。

二、有關設置貯存設施及槽體部分,係以不新增設施為原則,而係利用工業區污水處理廠現有閒置槽體、滯洪池或雨(污)水渠道等,均可作為水污染緊急應變所需之臨時暫存設施,俾有效攔阻高濃度之廢(污)水並妥善處理,避免衍生環境水體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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