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未取得工廠登記時,是否得依經濟部工業局函所示,先行協助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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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事業未取得工廠登記時,是否得依經濟部工業局函所示,先行協助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案
一、依本署 95 年 8 月 22 日環署水字第 0950064292 號函釋,事業未取得登記工廠時,如事業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經濟部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文件作業程序」,審查同意列入該名冊者,即得以該名冊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證明文件之替代證明文件,申請許可審核。
二、各核發機關受理許可證(文件)之申請,除以經濟部所列名冊作為替代證明文件外,其餘受理許可申請事宜仍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等水污染防治許可法規進行審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