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57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繞流排放廢(污)水之相關處分疑義

會議日期 96 年 12 月 20 日

內文

全文內容:繞流排放廢(污)水之相關處分疑義。

一、廢水溢漏或洩漏至地面,若由未經許可之放流口排放,已構成「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2 條繞流排放事實。

二、查本署 96 年 3 月 9 日環署水字第 096003747 號函,主要係規定蓄意繞流排放者,始須依該辦法第 56 條規定設置累計型水量計等設施,排除意外或不慎繞流排放者須設置之規定。

三、至於繞流排放廢污(水)被處停工者,係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46 條「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規定,逕為裁量,與上開解釋函規定無關。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廢/停 繞流排放廢(污)水之相…」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