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章廢水回收使用管制規範之補充解釋
要旨
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 章廢水回收使用管制 規範之補充解釋,詳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 章廢水回收使用管制規範之補充解釋,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 章規範之廢(污)水回收使用,包含如下:
(一)廢(污)水進入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後續作為回收使用,如澆灌花木、回收至洗滌塔或其他污染防治設備、製程之用。
(二)無須處理即能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水(如未接觸冷卻水等),獨立排放,後續作為回收使用。
二、如廢水尚未進入廢水處理系統,僅於製程循環;或於廢水處理設施各單元設施間迴流、返送;或為工業廢水減廢回收目的,所設置淨化原水之回收系統,其與後續廢(污)水處理設施可獨立分割,且無廢水直接排放至環境水體、土壤者,經該回收系統至製程循環使用之行為,均非屬廢水回收使用管理範疇,惟應於水量平衡上清楚交待流向及水量。
三、同時設有回收系統及廢(污)水處理設施之事業,若涉及廢水回收使用,有關其應於廢水「產生後」設置水量計測設施之位置規定如下:
(一)回收系統與後續廢(污)水處理設施可獨立分割,且無廢水直接排放至環境水體、土壤者,設置於回收系統後,廢(污)水處理設施前。
(二)回收系統若有廢水直接排放至環境水體、土壤者,設置於回收系統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