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96年7月1日起開始列管之既設事業(營建工地),未於3個月內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且無法於96年12月31日前完工時,是否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疑義案。
內文
全文內容:96 年 7 月 1 日起開始列管之既設事業(營建工地),未於 3 個月內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且無法於 9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工時,是否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疑義案。
一、為利規範 96 年 7 月 1 日起新增列管之營建工地,儘速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執行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本署於 95 年 11 月 24日環署水字第 0950094097 號函有關「營建工地廢水管理之注意事項及過渡期間執行原則」略以:列管事業自 96 年 7 月 1 日起納入水污染防治法事業範圍,並於 3 個月內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上述執行原則為行政之指導,合先敘明。
二、倘上述之營建工地,未能依前述指導原則提出「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主管機關仍應督促其儘速提出;於 97 年 7 月 1 日仍未提出者,始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裁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