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違反水污法「回收使用」規定案。
內文
全文內容:○公司違反水污法「回收使用」規定案。
一、○事業用於銅線生產製程冷卻之油(水),請參酌本署 96 年 1 月16 日環署水字第 0960005182 號函函釋內容,依現場稽查情形判斷該廢(水)使用是否符合水污法規範之「回收使用」行為,合先敘明。
二、本案若屬水污法規範之回收使用行為,依法令從新原則,按現行「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3 條規定略以:「廢(污)水回收使用者,應於回收使用前,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或貯留設施,貯存廢(污)水」。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7 條規定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有下列情形者,其貯留設施,應申請貯留許可:一、廢(污水全量回收使用。……)。其水措自當符合回收使用相關規定。
三、復該股廢(污)水若查證確屬「製程內循環」之水,則非屬前揭管理辦法規範之回收使用行為,惟日後若經查有廢(污)水排放情形,仍應依水污法處分,並符合同法有關「回收使用」之所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