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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洗車廠申請換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時,是否可免檢附增設洗車設施核准函

會議日期 97 年 03 月 0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規定洗車場及加油站皆屬水污染防治列管之事業;加油站若未附設洗車廠,僅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28 條及第 33 條之規定;加油站若設置自動清洗設施從事車輛清洗時,則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法所有規定,並以「洗車場」事業別管制。

二、加油站附設自動清洗設施從事車輛清洗,或以自動清洗設施從事車輛清洗而未屬於加油站附設者,申請換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時,是否須檢附「增設洗車設施核准函」,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14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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