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進流水設置獨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事宜
內文
全文內容:一、進流水設置獨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28 條、或有第 56 條第 1 項情形者,僅事業採土壤處理,或廢(污)水回收使用、稀釋、受託處理或因違規經主管機關指定者等情形,需依規定設置,未有上述情形者,法規並未強制規定設置。
二、有關加油站業(洗車場)進流水以溝渠方式收集者設置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可選用超音波累計型流量計測設施或其他累計方式,或改變收集方式,採以管渠收集的計測方式,如水表或電磁式流量計等。對於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應依該辦法第 57 條第 3 項規定,維持其正常功能。如設置上確實有困難者,則可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66 條規定,由地方主管機關視實際狀況認定,改以其他替代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