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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水污染防治相關許可文件之申請人疑義案

會議日期 97 年 03 月 24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有關事業主體對象,依本署 89 年 4 月 17 日環署水字第 0017722號函釋,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之事業名稱或主體係依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證書名稱加以列管,且管制主體包括法人與非法人,其係非法人者,亦可對負責之自然人執行。故受理水污染防治法之事業申請或為許可核發之行政處分對象,請依該函釋辦理。

二、參照本署 95 年 10 月 2 日環署水字第 0950072650 號函釋意旨,委外代操作之焚化廠或污水處理廠之水污染防治相關許可文件,應由水污染防治法之事業主體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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