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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執行疑義

會議日期 97 年 04 月 17 日

內文

全文內容:有關事業欲變更用水量、廢(污)水產生量,致水量超過原核准之每日最大量,若其申請水量仍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28 條規定核定比例內,依本署 96 年 9 月 14 日環署水字第 0960069151 號令規定,得免進行功能測試,惟其許可變更申請文件,仍應依該辦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經技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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