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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是否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及需否取得排放許可案

會議日期 97 年 05 月 27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洗衣業係指從事衣物、毛巾、床單、地毯、皮衣、紡織製品及其他製品等洗滌、熨燙;或提供投幣式機器洗衣服務之事業。其適用條件為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或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 10 或50 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實際用水量 12 或 60 立方公尺/日(公噸/日)、360 或 1800 立方公尺/月(公噸/月)以上者,即為水污染防治法管制之事業。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規定,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經審查登記,發給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始得排放廢(污)水。

二、是否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及需否取得排放許可,由當地主管機關至現場查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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