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事業因繞流排放且經採樣檢驗不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裁罰
內文
全文內容:事業因繞流排放且經採樣檢驗不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裁罰。
一、事業於 97 年 5 月 13 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以下簡稱該準則)生效日後之裁罰,依該準則之規定裁處。
二、該準則第 3 條之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規定,應依法定罰鍰額度最高之規定及附件所列情事罰鍰額度裁處之;事業因繞流排放且經採樣檢驗不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規定(依同法第 40 條裁處事業 6 萬元以上至 60 萬元以下罰鍰、裁處畜牧業 6 千元以上至 12 萬元以下罰鍰)、第 18 條規定(依同法第 46 條裁處 1 萬元以上至 60 萬元以下罰鍰),故事業(非畜牧業)依該準則第 3 條之規定,以附表項次一裁處;畜牧業依該準則第 3 條之規定,以附表項次三裁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