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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事業設計最大日廢水產生量認定及管理補充

會議日期 97 年 07 月 22 日

要旨

有關事業設計最大日廢水產生量認定及管理補充如說明。

內文

主 旨:有關事業設計最大日廢水產生量認定及管理補充如說明。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或實際用水量,任何一項達水量適用條件之認定標準時,即為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對象。另依本署 85 年 1 月 4 日環署水字第 65117號函釋,已核發排放許可之事業,如其營業規模改變以致其實際廢水量減少至公告限值以下,但其已經核可之設計最大日廢水量並未因而改變,應不得撤銷其排放許可及解除列管。故如設計最大日廢水產生量大於適用條件之認定標準,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不及適用條件之認定標準,仍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對象。

二、事業設計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之認定,原則係以事業之設計生產或服務規模進行判定,主管機關不宜以「許可登記之廢水處理設施設計容量」大於「事業欲調降生產或服務規模之廢水產生量」加以限制其規模調降。

三、另主管機關受理事業提出欲調降生產或服務規模申請時,可要求事業提出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變更之原因及證明,例如切結事業因「設計之生產或服務規模縮減或調整」,致「設計最大日生產或服務規模及實際最大日生產或服務規模」之「廢水產生量已縮減或調整」,並提出實際之最大日廢水產生量及用水量等相關報表、紀錄、自來水水單、收據等證明資料,報經當地主管機關確認。如事業僅使用自來水,無回收或地下水等其他用水來源,且所檢附申請日前連續 2年內使用自來水之水費收據,顯示實際用水量不及事業適用條件之認定標準時,主管機關須確實至現場查核認定。

四、事業調降生產或服務規模之申請如適逢辦理換發期間,依本署 96 年6 月 21 日環署水字第 0960046416 號函釋,事業於換發期間,主動辦理變更,如涉及事後變更事項,核發機關應依換發程序進行審查;

若涉及事前變更事項(含功能測試)者,應即受理審查。故事業於辦理換證作業時,如併同變更原設計廢水產生量,核發機關應依程序進行審查,不得僅受理換證作業。

五、如事業調降生產或服務規模後,達可解除列管之適用條件,毋須再要求事業辦理許可變更。

六、經主管機關確認後符合解除水污染防治法事業管制者,依本署 97 年5 月 29 日環署水字第 0970039650 號函釋,自解除事業管制日起,免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亦毋需再辦理檢測申報、換發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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