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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納管事業水措計畫核准文件之有效期間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7 年 11 月 17 日

要旨

有關納管事業水措計畫核准文件之有效期間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內文

主 旨:有關納管事業水措計畫核准文件之有效期間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說 明:一、納管事業且無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於設立階段申請取得之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核發機關即應核予 5 年之有效期間;但如水措設施之建造、裝置,與原核准之水措計畫登記事項不同時,毋須於水措設施建造、裝置期間辦理變更水措計畫,可於營運階段辦理水措計畫核准文件基本資料之登記時,一併辦理即可。

二、納管事業於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有效期限內,仍未完成基本資料登記程序者,應於期滿 6 個月前起算 5 個月之期間內,向核發機關申請展延,未辦理展延,期滿仍繼續使用,則應重新申請水措計畫核准文件。

三、另納管事業於完成基本資料登記程序之登記日,即為檢測申報之起始日,併予說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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