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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函詢事業廢水經由已廢除之放流口排放,是否認定為繞流排放乙案

會議日期 98 年 04 月 20 日

要旨

有關貴局函詢事業廢水經由已廢除之放流口排放,是否認定為繞流排放乙 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事業廢水經由已廢除之放流口排放,是否認定為繞流排放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按「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2 款關於繞流排放之定義為「廢(污)水未依許可之放流口排放,或未依下水道管理機關(構)核准之排放口排入污水下水道」。故事業由已廢除之放流口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若該已廢除之放流口於稽查當時,不是有效的許可登記放流口,即屬前述定義之繞流排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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