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08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詢事業設置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系統,申報相關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要旨

貴局函詢事業設置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 系統,申報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事業設置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系統,申報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累計型水量計測等設施設置完成後,應向主管機關辦理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之變更,自完成變更日起累計正常日數達 365 日以上,且無前項規定情事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免設置。

二、爰此,事業如經主管機關同意免設置者,雖仍繼續使用該設備,即無須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7 條規定申報自動監測設施紀錄。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廢/停 函詢事業設置累計型水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