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詢事業設置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系統,申報相關疑義乙案
要旨
貴局函詢事業設置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 系統,申報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事業設置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系統,申報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累計型水量計測等設施設置完成後,應向主管機關辦理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之變更,自完成變更日起累計正常日數達 365 日以上,且無前項規定情事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免設置。
二、爰此,事業如經主管機關同意免設置者,雖仍繼續使用該設備,即無須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7 條規定申報自動監測設施紀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