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廢水處理設施中處理單元之附屬機具設施,其變更及功能測試規定,補充
要旨
有關廢水處理設施中處理單元之附屬機具設施,其變更及功能測試規定, 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廢水處理設施中處理單元之附屬機具設施,其變更及功能測試規定,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19 條規定,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測試之意旨在於確認處理設施變更後,處理功能足以符合放流水標準,如僅變更、增設或拆除廢(污)水處理設施中處理單元之附屬機具設施,而未涉及廢(污)水處理功能者,得免進行功能測試。
二、前述附屬機具設施如屬已設置,但未於原許可文件登記者,得於換證時一併辦理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