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事業於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規定,於限期改善期間又查獲水質惡化情況,得否命停工乙案
要旨
有關事業於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規定,於限期改善期間又查獲水質惡化情況,得否命停工乙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事業於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條規定,於限期改善期間又查獲水質惡化情況,得否命停工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水污染防治法」第 73 條規定,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者,為情節重大,依法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二、爰此,有關函詢案例,於一年內第三次違反放流水標準時,即構成「得」命其停工或停業之要件。針對第三次違規之限期改善期間水質惡化之處分,請審酌個案之違規情節、比例原則等,依法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