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工業區內事業其作業廢水溢流至廠區內之雨水道,惟尚未排出至廠區外之工業區專用雨水下水道系統,其裁處之適用疑義
要旨
有關工業區內事業其作業廢水溢流至廠區內之雨水道,惟尚未排出至廠區 外之工業區專用雨水下水道系統,其裁處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工業區內事業其作業廢水溢流至廠區內之雨水道,惟尚未排出至廠區外之工業區專用雨水下水道系統,其裁處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依本署 96 年 2 月 27 日環署水字第 0960013583 號函規定略以,事業廢水溢流至作業環境內,未能及時收集處理,屬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69 條規定;但若因此溢流至作業環境外,則屬違反該辦法第 52 條規定。爰此,事業之作業廢水溢流至廠區內之雨水道,未能及時收集處理,尚未排出至廠區外者,應以違反該辦法第 69 條規定裁處。
二、本案除依規定裁處外,另請環保局查明作業廢水溢流之原因。若因相關設施、單元、管線及溝渠破損或故障導致,應責成確實修復;若因廢(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功能不佳或操作不善,應責成確實改善;若有蓄意偷排情況時,則應加強稽查,避免偷排之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