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違章工廠申請許可換發時無法提出工廠登記證,應如何執行疑義
要旨
有關違章工廠申請許可換發時無法提出工廠登記證,應如何執行疑義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違章工廠申請許可換發時無法提出工廠登記證,應如何執行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事業申請許可證(文件)審查應檢附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若事業為違章工廠而無法提出工廠登記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未檢附許可申請應檢附之規定文件,卻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文件),則該許可屬有瑕疵之行政處分。
二、針對瑕疵之補正,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得以補正,惟未規定補正期限。請貴府視業者實際情形予以合理之改善期限。另水污染防治法第 61 條之九十日限期期間,僅適用依該法違規處分後之通知限期補正、改善或申報者,不適用本案之改善期限。
三、在給予業者合理改善期限,業者仍未補正後,則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並依該法第 117 條至 134 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