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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事業經主管機關命停工後之申請試車及復工執行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8 年 09 月 04 日

要旨

有關事業經主管機關命停工後之申請試車及復工執行疑義乙案。

內文

主 旨:有關事業經主管機關命停工後之申請試車及復工執行疑義乙案。

說 明:一、查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63 條規定,事業經主管機關命停工後,依規定須於復工前,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改善計畫,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依該計畫試車。且應於試車期限屆滿前,申請復工,主管機關於 1 個月內經 15 日以上之查驗及評鑑合格,始得核准復工。

二、本案經查驗未依原核准計畫內容執行試車,且試車之廢水處理流程未符法規,雖經主管機關 15 日以上之查驗及評鑑結果均符放流水標準,其試車及復工亦屬不合格,應依同法條第 4 項規定,停止操作,並進行改善,且 1 個月內不得再申請試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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