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協榮紙廠經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0條勒令停工,環保單位得否據以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一案
要旨
貴轄協○紙廠經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10 條勒令停工,環保單位得否據以 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一案。
內文
主 旨:貴轄協○紙廠經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10 條勒令停工,環保單位得否據以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一案。
說 明:查該廠 97 年 9 月 22 日經主管機關勒令停工,迄今如已停工(業)一年以上,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2 款規定,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文件;另如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及第 5 款情形,亦得依職權予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