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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氣體鋼瓶水壓試驗加工充填氣體之事業別適用疑義

會議日期 98 年 10 月 20 日

要旨

有關氣體鋼瓶水壓試驗加工充填氣體之事業別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氣體鋼瓶水壓試驗加工充填氣體之事業別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業別 8「化工業」中,除「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業」含分裝之事業外,係以製造、加工業者為管制對象,來函所述從事以氧、氮、氬、二氧化碳為原料,經檢查、試驗、清洗等加工程序生產鋼瓶氣體之製程,如含製造、加工範圍,則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定義;如僅有分裝作業,則不符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定義。

二、本案請逕由該事業製程特性、工廠登記業別等,依「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所定事業別之認定核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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