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詢土石方堆(棄)置場廢水產生量之計算、專責人員設置及作業面積認定乙案
要旨
有關函詢土石方堆(棄)置場廢水產生量之計算、專責人員設置及作業面 積認定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函詢土石方堆(棄)置場廢水產生量之計算、專責人員設置及作業面積認定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事業規模認定廢水產生量,其計算得不包括逕流廢水,土石方堆(棄)置場如其有產生洗車平台以外之作業廢水者,應獨立設置處理設施,不得混入逕流廢水之沉砂池處理。倘若混有洗車平台以外之作業廢水,視同作業廢水管理。
二、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專責單位、甲級或乙級專責人員,係依其廢(污)水產生量及是否含有該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列物質之一超過放流水標準作為認定依據;其廢(污)水產生量之計算,係以作業廢水為主,逕流廢水免列入。
三、土石方堆(棄)置場如設置收集溝(堤)或截流溝(堤),可確實收集處理堆置、運轉及加工之相關作業區域之逕流廢水,並與該區域外之雨水區分收集處理者,其作業場所範圍之面積認定,得以設計或實際堆置、運轉及加工之相關作業面積計算;非屬堆置、運轉及加工之相關作業區域之面積(如綠帶、建築物等),得以扣除。另若堆置之原物料,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設施,該等面積亦得酌量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