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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從事採取海域砂石行為,水污染防治許可審理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9 年 02 月 05 日

要旨

有關從事採取海域砂石行為,水污染防治許可審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從事採取海域砂石行為,水污染防治許可審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事業從事海砂抽取,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第 39 業別「土石採取業」。

二、本案未有洗選過程,惟如抽取之海砂經自然滲濾沉降,其固液分離後水為作業廢水,排放至海邊應申請排放許可,其排放水質應符合土石採取業之放流水標準。

三、有關水質水量平衡示意圖部分,建議可依抽取海水量、含水量、含砂量及其處理流程加以推估表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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