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從事採取海域砂石行為,水污染防治許可審理疑義乙案
要旨
有關從事採取海域砂石行為,水污染防治許可審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從事採取海域砂石行為,水污染防治許可審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事業從事海砂抽取,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第 39 業別「土石採取業」。
二、本案未有洗選過程,惟如抽取之海砂經自然滲濾沉降,其固液分離後水為作業廢水,排放至海邊應申請排放許可,其排放水質應符合土石採取業之放流水標準。
三、有關水質水量平衡示意圖部分,建議可依抽取海水量、含水量、含砂量及其處理流程加以推估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