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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詢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洗衣業」認定乙案

會議日期 99 年 03 月 12 日

要旨

有關函詢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洗衣業」認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函詢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洗衣業」認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洗衣業適用條件為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或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 10 或 50 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實際用水量 12或 60 立方公尺/日(公噸/日)、360 或 1800 立方公尺/月(公噸/月)以上者,即為水污染防治法管制之事業。洗衣場如符合洗衣業適用條件任一條件,即屬列管之事業。

二、實際用水量之認定包括生產或服務過程中使用水源之總量,鍋爐用水雖非廢水產生來源,但如為生產或服務過程中使用之水源,亦應納入總用水量計算。

三、○公司是否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宜由當地主管機關認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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