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工廠因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執行停電,是否得對其依環保法令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 證之廢水處理場(廠)停電之疑義。
要旨
有關工廠因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執行停電,是否得對其依環保法令取得水 污染防治許可證之廢水處理場(廠)停電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工廠因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執行停電,是否得對其依環保法令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之廢水處理場(廠)停電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取得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係就廢(污)水產生、收集及處理等水污染防治措施應遵行事項予以核准,並未涉及用電准駁,合先敘明。
二、依水污染防治法及本署 97 年 2 月 20 日環署水字第 0970013799號函釋規定,事業經處停工(業),除為維持廢(污)水處理設施基本功能(如生物處理單元之污泥馴養等)外,不得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及排放廢(污)水,如有剩餘廢(污)水,應提出剩餘廢(污)水處理方式及期程計畫書,未經主管機關核定,不得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及處理、處置剩餘廢(污)水。
三、本案就廢水處理場(廠)是否應停電拆除電錶乙節,建請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31 條規定及上述說明,視實際情況及違規情節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