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之槽體尺寸與現場量測不符,是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等問題
要旨
有關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之槽體尺寸與現場 量測不符,是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等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之槽體尺寸與現場量測不符,是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等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之槽體尺寸,因施工或丈量因素,確實有可能存在誤差,依槽體材質、位數表示不同有別,一般土木結構之槽體可能存有數公分之誤差範圍。
二、如其槽體屬既有設施,非業者於許可證核發後重新設置者,其槽體尺寸因誤差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不符,非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第2 項規定立意,無牴觸問題。如要求事業提出許可證變更登記,因僅涉及許可證登載內容修正,不涉及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槽體實質變更,申請文件不須經技師簽證。
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載內容,主要係與廢(污)水之水質水量相關事項,處理設施尺寸以內徑填載。
四、有關許可填載之事業放流水最常排放時段,意旨在了解其經常性,非絕對時段,故事業排放時段,尚未能作為牴觸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之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