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變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功能測試問題
要旨
有關變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功能測試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變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功能測試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事業辦理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變更,涉及同辦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應進行功能測試者,功能測試合格報告得以功能測試當日之放流水水質檢測報告替代。
二、有關功能檢測之執行,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60 條規定辦理,惟考量申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業者,係廢水量較小,及原廢水中鉛、鎘、汞、砷、六價鉻、銅、氰化物、有機氯劑、有機磷劑或酚類等項均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爰予以簡化功能測試報告內容,得以功能測試當日之放流水水質檢測報告替代,該水質報告得以單一放流水採樣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