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貯油場油品貯存設施設置防溢堤圈圍容量之疑義
要旨
所詢貯油場油品貯存設施設置防溢堤圈圍容量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
內文
主 旨:所詢貯油場油品貯存設施設置防溢堤圈圍容量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有關本署 96 年 1 月 5 日環署水字第 0960001680 號函釋圈圍容量,係參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38 條室外場所儲槽之規定,明定同一地區設有二座以上地上油品貯存設施,其所須之圈圍容量可以最大油品貯存槽容量的百分之一百十計算,合先敘明。
二、針對貯油場內多個貯油容器(本案有 144 桶),非屬大型儲槽,自不適合以單一最大容量計算之。考量小型貯油容器之防止洩漏程度不若大型儲槽完備,基於洩漏污染風險,建議以總貯油容量(不含密閉未拆封或倒置後不會洩露之罐、槽、桶,如貯油場定義)之百分之一百十,予以規範防溢堤所須之圈圍容量。惟如有設置困難,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替代方式為之,以防堵油品洩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