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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事業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經處停工者,其作業環境之剩餘廢(污)水處理之適法疑義

會議日期 99 年 08 月 05 日

要旨

有關事業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經處停工者,其作業環境之剩餘廢(污 )水處理之適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事業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經處停工者,其作業環境之剩餘廢(污)水處理之適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68 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主管機關裁處或自行停工(業)、歇業者,其作業環境之剩餘廢(污)水應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處理及排放。其立法原意係為要求業者善盡義務,妥善處理剩餘廢(污)水,避免污染環境。

二、如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經命停工,所涉剩餘廢(污)水之處理,亦應依該條規定辦理,並可參照本署 97 年 2 月 20 日環署水字第 0970013799 號解釋令(諒達)之補充規定辦理。惟非屬水污染事件之停工,免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 63 條復工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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