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貴處代辦經濟部水利署科專計畫設置再生水模型廠是否屬於廢水處理單元疑義乙案
要旨
所詢 貴處代辦經濟部水利署科專計畫設置再生水模型廠是否屬於廢水處 理單元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 貴處代辦經濟部水利署科專計畫設置再生水模型廠是否屬於廢水處理單元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99 年 9 月 8 日經加四環字第 09001033610 號函。
二、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3 條第 2 項規定,「廢(污)水回收使用者,應於回收使用前,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或貯留設施,貯存廢(污)水。」復查「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略以「…水污染防治措施(以下簡稱水措)指下列各項防治水污染之方法:…。(十)回收使用廢(污)水。…」准此,按據悉 貴處為廢(污)水回收使用,設置設計處理量達 4,500CMD 之廢水處理設施,係屬廢水排放許可證登記之水污防治措施變更,自應按「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18 條規定,辦理排放許可證變更申請相關作業,且各單元均應予以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