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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定期檢測申報,因無檢測設備是否可委用代操作公司檢測原水並出具檢測報告之疑義

會議日期 99 年 09 月 21 日

要旨

所詢定期檢測申報,因無檢測設備是否可委用代操作公司檢測原水並出具 檢測報告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定期檢測申報,因無檢測設備是否可委用代操作公司檢測原水並出具檢測報告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查原廢(污)水水質及水量之定期檢測申報,屬「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0 條規定得免委託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之項目,於自行或委託檢測時,其採樣、樣品保存、運送、檢測分析及品質管制等事項,應依本署公告檢測方法辦理。至於採樣人員身分、儀器設備來源及檢測分析地點等,並無限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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