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高爾夫球場部分廢水經下水道主管機關同意聯接使用,得否解除水污染防治列管
要旨
有關高爾夫球場部分廢水經下水道主管機關同意聯接使用,得否解除水污 染防治列管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高爾夫球場部分廢水經下水道主管機關同意聯接使用,得否解除水污染防治列管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6 年 6 月 26 日環署水字第 0960047800 號函說明四釋示,「未產生作業廢水、未接觸冷卻水、洩放廢水,及說明二優先管制逕流廢水,經主管機關確認,非屬水污染防治法管制事業者,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二、查所詢之高爾夫球場,僅為廢(污)水處理採取水措方式改變,尚非符合說明二之要件,依規定仍應管制,尚無疑義。
三、該球場原已取得廢(污)水排放許可證,如將其部分廢水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責成該場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