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於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施行二年內申辦臨時工廠登記期間,是否可不受水污染防治法限制乙案
要旨
有關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於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施行二年內申辦臨時工 廠登記期間,是否可不受水污染防治法限制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於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施行二年內申辦臨時工廠登記期間,是否可不受水污染防治法限制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查依 99 年 6 月 2 日修正公布「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34 條相關規定,申請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並未排除水污染防治法之限制,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於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期間,仍受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第 1項規定之限制,並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