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經濟部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文件作業程序」停止適用後,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發證作業規定
要旨
有關「經濟部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文件作業程序」停止適用後,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發證作業規定,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經濟部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文件作業程序」停止適用後,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發證作業規定,請 查照。
說 明:一、有關經濟部 99 年 6 月 21 日停止適用「經濟部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文件作業程序」第 7 點係指該作業程序施行之適用期限,並非規定環保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限,合先敘明。事業已依該作業程序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者,許可之有效期限不受該作業程序停止適用而失效。
二、依前項作業程序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者,應於原許可證(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前,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34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據以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展延,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有效期限,配合該辦法第 14 條規定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民國 106 年 6 月 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