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事業委託處理或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適用疑義乙案
要旨
有關事業委託處理或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專責單位或人員設 置適用疑義乙案,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事業委託處理或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適用疑義乙案,請 查照。
說 明:查「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2款、第 3 款規定,主要係依採行自行處理及委託處理或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措施,分別訂定應設置乙級廢(污)水專責人員每日最低廢水產生量之規模。倘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每日廢水產生量已符合該辦法第 6條或第 10 條規定者,即應依各該規定設置專責單位或甲級專責人員;其未符合該辦法第 6 條及第 10 條而符合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或第3 款者,即應設置乙級專責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