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辦理原廢(污)水水量申報,得否以當日放流水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推算乙案
要旨
所詢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辦理原廢(污)水水量申報,得否以當日放流 水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推算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辦理原廢(污)水水量申報,得否以當日放流水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推算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查原廢(污)水水量之定期檢測申報,屬「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0 條規定得免委託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項目之一,如非屬以水量計測設施量測者,可依其廠內實際用水平衡關係,提出足以證明原廢(污)水水量之計算方式,以符合同辦法第 89 條第1 項、第 2 項及第 90 條規定之水量數據,計算後申報。
二、所提僅以當日放流水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讀數進行推算乙節,若未考量廢水處理程序仍有水量耗損,尚不足以作為原廢(污)水水量申報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