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營建工程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基本資料摘要填寫問題
要旨
所詢「營建工程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基本資料摘要填寫問題,復如說 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營建工程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基本資料摘要填寫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5 年 11 月 13 日環署水字第 0950090269 號函釋,「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應確實責由水污染防治法所列管之事業主體提出,倘由承包商共同或獨立具名者,不予受理。
二、「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業別 42 營建工地定義為「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及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建築工程、道路、隧道工程、管線工程、橋樑工程、區域開發工程之事業」,其管制之事業主體為開發單位或營建業主。
三、營建工地之事業主體非為受委託之承包商,故本案之負責人資料,不應以承攬廠商根基營造負責人填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