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業區區內事業產生之廢水委託區內另ㄧ領有排放許可證之事業處理,應申請水措計畫或貯留許可一案
要旨
工業區區內事業產生之廢水委託區內另一領有排放許可證之事業處理,應 申請水措計畫或貯留許可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工業區區內事業產生之廢水委託區內另一領有排放許可證之事業處理,應申請水措計畫或貯留許可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三、本案受託處理廢水者為取得排放許可證之事業,委託處理之事業如廢水委託處理且無排放於地面水體、未採土壤處理或未納入污水下水道情形,應申請貯留許可,本案申請類別未符合規定,應儘速通知該事業辦理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種類。
四、核發機關於審查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時,應確認申請類別是否符合規定。至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種類缺失是否違法,請依實際情形自行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