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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證(文件)內容變更增設放流池,是否應進行功能測試疑義

會議日期 101 年 08 月 03 日

要旨

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證(文件)內容變更增設放流池,是否應進行功能測 試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證(文件)內容變更增設放流池,是否應進行功能測試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放流槽屬廢(污)水處理設施單元之一應無疑義,惟功能測試之目的在於確認廢水處理設施變更後,處理功能仍足以削減廢水中污染物質,以符合放流水標準,如放流槽之設置主要提供處理後廢(污)水排出前使用,未涉及其他廢(污)水處理設施或其他操作參數,得免功能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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