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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事業連續二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之裁處情節認定疑義

會議日期 101 年 08 月 10 日

要旨

所詢事業連續二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之裁處情節認定疑義,復如 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事業連續二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之裁處情節認定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本署 93 年 9 月 27 日環署水字第 0930070314 號函釋略以:環保機關開立限期改善公文尚未送達之際,事業再受環保機關第二次查驗水質未符標準,考量行政行為以最少侵害性與合目的性為原則,其相隔二日之稽查二次皆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如第二次之稽查結果較第一次之稽查結果違犯情節相等或較輕微,則顯示第一次之行政處分即可達成之行政目的,第二次採樣結果應不予處分或所為之處分應予撤銷。倘非屬上開情形,行政處分尚未送達前之第二次違規行為仍應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規定予以處分,並限期改善,惟其改善期限仍應以第一次裁定之期限為期限。

二、本案第二次稽查結果之銅、鎳檢測值較第一次之稽查結果違犯情節輕微,依前述說明應不予處分。惟第二次稽查結果之總鉻較第一次之稽查結果違犯情節嚴重,故應就總鉻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一節予以按次處分,且其改善期限仍應以第一次裁定之期限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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